(二十七)鼓励集群化、集团化发展。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重点产业、重大产业基地和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集群。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企业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加快结构调整,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和国家、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新创国家、市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二十八)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国外、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管理和智力,提升发展水平。用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拓展海外销售和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兴业,申报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十九)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大力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教育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引导他们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创新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提高管理水平、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三十)完善企业组织制度。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决策机制。
八、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一)改进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工商、税务、金融、质监、监察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