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鼓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单位,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并对他们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等事务的公共服务。尽快研究出台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优惠政策。
  六、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主的名誉、人身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十三)加大法律保护力度。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投诉工作协调处理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外商投诉中心、台商投诉中心的维权工作,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二十四)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代理、乱指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准要求企业提供赞助,不准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凡举办全市性的评比活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五)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十六)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