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规范和发展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积极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并可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
(十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设立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扶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担保机构从经营之日起,并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创新融资担保平台,支持区县(自治县、市)特色工业园区、都市工业园(楼宇)、大型商业地产商通过土地、房产抵押授信等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鼓励支持和引导公众创业
(十九)鼓励支持公众创业。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应届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企业,自工商部门核准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验照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工本费等费用。鼓励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代理等服务。市政府每年对扶持创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独资、合资、合作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在场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保险等待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统一的政策。
(二十)放宽创业条件限制。适当降低初创小企业的公司注册资本门槛,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企业名称,可不受注册资本金大小的限制,可直接冠以“重庆”市名。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即可,所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足3万元的,允许由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