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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二)鼓励支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中试、科技信息、咨询、技术交易和推广等公共技术服务。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业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和研发中心。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平等参与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技术专利,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予以科技专项经费资助。
  (十三)鼓励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区县(自治县、市)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在产业结构调整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建立与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支持农村信用联社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
  支持并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服务。积极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信贷扶持计划。
  完善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以开展企业联保贷款,动产质押贷款或担保业务。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争取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贷款。
  (十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快发展。抓紧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中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信托业务。支持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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