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鼓励投资医疗卫生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营利性医院用地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用地价格授让(租赁)土地,并按“收支两条线”返还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租金)。在人才引进、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120急救绿色通道定点医院、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公办医院同等待遇。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设立和许可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鼓励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参与其剥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被收购企业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兼并、收购重组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区县(自治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的,改制后继续有效,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十)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积极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改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鼓励增加科技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项目经市级有关部门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所需国家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