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允许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电力、邮政、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矿产资源等行业和领域改革。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四)允许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可以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依法受让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产权或经营权。
(五)允许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六)鼓励投资办学。鼓励非公有资本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投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特别是高中阶段学校和民办高校,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鼓励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捐资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七)鼓励投资文化体育产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口业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并可以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领域,在国有企业控股的前提下,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和发行、电台电视台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发行放映等国有企业;参与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体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