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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
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5]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精神,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有力地促进了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在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决摈弃一切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真正确立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真正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社会地位。加强服务,改进监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素质、健全管理,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平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国内市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凡实行招投标的领域和项目,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领域和项目,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统一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资格认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在发展国家鼓励、扶持类产业和环境保护项目,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在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和外汇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出口退税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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