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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8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由上桥至童家院子、童家院子至界石、界石至上桥(含上桥至陈家坪)所组成的内环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缴纳了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通过下列路桥不再缴纳通行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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