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并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验。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试点工程的初验工作。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县(市、区)申请初验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第十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织
1、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部门、相关部门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