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05]105号 2005年8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甘肃省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3、编制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