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县(市、区)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公示制。省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经市(州)转下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在每月7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市(州)上月试点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按照《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