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
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用于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
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应该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报请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