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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等10部门关于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建立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的长效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督促指导石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石油企业要大力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制定完善油田职工一岗双责责任制(油田职工不仅要按时完成生产建设任务,还要对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在加强管道泄漏检测技术的同时,要做好与当地公安、交通、环保、医疗等社会救援系统的衔接,提高对打孔盗油等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的预警发现能力。
  八、工作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涉油气案件的侦破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综治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大力推动创建安全文明油区活动,强化地企、警企联建、联治长效机制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质监、环保、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对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地方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土炼油厂点和其他寄生性非法涉油厂点;质监部门要强化对炼油企业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对土炼油场点的打击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地方小炼油厂和各类寄生性涉油厂点的环保检查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涉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勘查开采油气资源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油气生产、输送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石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对所监管企业防范涉油气犯罪不力的,特别是存在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要予以相应惩处;监察机关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或搞地方保护、充当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伞”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检察院、法院对涉油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对涉油犯罪分子要快起诉、快审判,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油犯罪分子,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石油企业要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有关企业每月10日前要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整治进展情况和《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统计月报表》。专项行动结束后,有关市州和石油企业要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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