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9日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