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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十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经常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对单位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资金,确定专人负责,及时予以消除。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十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对发生的一些有影响的火灾,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重特大火灾要召开现场会,使广大干部群众从中吸取教训,接受教育。
  四、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十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地财政预算。同时,要保证有关消防专项经费的拨付。
  (十六)做好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工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科学编制,同步建设。未完成消防规划的地、县级城市,必须完成编制工作,县城消防规划力争全部完成。
  (十七)对消防队站、车辆装备、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的研究解决,力争尽快达到国家标准,缩短城市发展同消防设施建设之间的差距。新建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严格依据规范标准,一步到位,不欠新账。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五、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十八)各级政府要坚持“群防群治、群专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安、专职、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扑救火灾的综合能力。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站)的县(市),要组建地方专职消防队;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大型发电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我省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对于已组建好的地方、企业等各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隶属关系协调解决好队伍的经费、用房、训练等实际问题,保证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十九)要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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