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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意见

(省公安厅)


  消防工作是构筑和谐社会、创建“平安陕西”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促使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广大社区、农村以及全体公民切实负起消防安全责任,是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的根本出路,也是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把确保消防安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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