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省商务厅牵头。商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商部门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商务、工商部门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把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商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建设、海关、工商、外汇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
商务、卫生、工商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方案的规定,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各级整规办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的督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报送,省整规办要及时整理汇总,及时掌握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加强综合监管,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