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左右时间的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意义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在某些领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欺诈手段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坑害广大人民群众,牟取非法利益,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特别是损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如不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必将成为社会公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局面,甚至引发不稳定因素。因此,认真扎实地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果断措施,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
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这次专项行动要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作为重点,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二)打击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