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认真做好我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时间
全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从7月3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移交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7月31日至8月9日)清理档案、登记造册;第二阶段(8月10日至8月25日)全面移交;第三阶段(8月26日至8月31日)总结移交工作。
二、移交范围
1.农业(农机)部门管理的所有低速载货汽车(即“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即“三轮农用运输车”)和驾驶人档案,由农业(农机)部门登记造册后,移交给相应级别的公安(交管)部门。
2.公安(交管)部门管理的所有拖拉机档案及驾驶人(不包括驾驶证准驾车型为“L”、“J”、“M”)档案,由公安(交管)部门登记造册后,移交给相应级别的农业(农机)部门。
3.移交工作开始后,农业(农机)部门一律不得再办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驾驶人的注册检验和考试发证等业务;公安(交管)部门一律不得再办理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注册检验和考试发证等业务。农业(农机)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如在移交工作开始前已受理各自相关驾驶人考试业务,可在继续按照各自有关规定考试发证后,再相互履行档案移交手续。
三、有关问题
1.驾驶证换发问题
(1)公安(交管)部门对于接收移交的驾驶人档案,可使用新版“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档案补建”录入、登记。录入时,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准驾车型按照新的对应车型“C4”、“C3”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