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要建立以岗位管理为主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按需设岗,自主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逐步实现人才供求市场调节和人才服务社会化。
(三)并入医院的医学类科研机构,原事业编制及在编人员纳入医疗卫生管理序列,重新核定编制,明确经费管理形式,原科学事业费余额部分转为医学科研专项经费,继续支持其科学研究。
(四)按照政府以支持项目为主的改革方向,逐步改革财政对科学事业的投入方式,由以人员为主改变为按项目或任务为主,实行课题制。
1.企业化转制机构和并入医院的科研机构原正常经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2005年为基数,扣除划转医院的经费外,全部作为研究开发专项经费,支持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
2.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按照激励机制实行自主分配。其公用经费按科研事业单位标准供给。
(五)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
三、组织实施
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的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共同制定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改革目标、实施步骤和工作进度,组织、指导各部门实施;由省编办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对确定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的事业人员编制进行重新核定。
(二)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组织指导科研机构制定改革总体方案并具体实施,完成非营利科研机构(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的组建、企业化转制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社保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三)各科研机构的改革总体方案和非营利科研机构(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组建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共同负责对各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批复。
(四)省农科院的整体改革方案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意见要求制订,经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人事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和有关省辖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便利条件,为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