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制前,原由省财政供给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由省财政供给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转制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省财政分别发放。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其统筹与原事业单位待遇差额部分,以及以后调整提高的离退休费、补贴等由省财政按统一的标准和原经费渠道拨付。
原由省财政供给离休费的离休人员,其医药保障费由财政按全供事业单位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4.企业化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与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有事业费的单位所需费用从事业费中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实施方案批复时的上个月的当地企业基本养老平均标准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实后不再变动。其中,转制后第1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第2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第3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第4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第5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第6年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5.企业化转制机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企业化转制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进入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7.企业化转制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商注册,注册时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作为字号。其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均可经营。
(二)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1.经认定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重新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要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逐步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政府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由直接领导逐步转为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科研机构的管理和决策。科研机构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代表政府参加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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