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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3.主要从事公共技术服务,或为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或所获得的服务性收入难以支撑自身发展的,通过优化结构、转变机制,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重新核定编制、精简人员,转为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
  按照上述三条原则,实行企业化转制和剥离以后保留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逐单位据实从严核定编制,总体上按照45%左右控制。
  4.从事文化、艺术、文物、考古等研究的机构,按照省关于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部署进行改革。
  二、政策措施
  (一)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和按非营利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组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化转制机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3]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56号)等文件所规定的政策,直接转制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
  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从改革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进入5年过渡期,涉及政策时效的,相应调整。
  1.企业化转制机构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实施方案批复时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和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原在编人员由单位缴纳部分,省财政在3年内,分别按90%、70%、5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编人员在实施方案批复之日前的经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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