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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两次。奖励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发放该对象当年全额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设立,除中央财政承担的比例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具体的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下发。
  2.代理发放机构应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挪用奖励扶助资金,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等。
  (三)资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由代理发放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奖励扶助金存折,将奖励扶助金直接拨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本人身份证、奖励扶助金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的县、乡分支机构领取奖励扶助金。
  五、监督与检查
  (一)县及县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对奖励扶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二)在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中,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核查,市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组织核查、抽查,省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组织检查、抽查。
  (三)省奖励扶助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总体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六、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要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各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实行责任追究。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的,要批评、限期整改,直至追究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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