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到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监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三)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上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2.审核结果在村、乡(镇)、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奖励扶助对象终止发放程序
1.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委会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并通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退出该对象。
4.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县(市、区)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5.省人口计生委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退出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撤销奖励扶助金账户。
(五)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