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费用1000元以上,患其他重病、大病的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五、救助标准
1.在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个人负担费用1000元,1000元以下自理;1001―3000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20%补助;3001―6000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30%补助;6001元以上,按个人负担费用的40%补助,最高限额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
2.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病人,在城市低保定点医院优惠后,再按比例享受救助。
3.患本意见规定的29种大病、重病的救助对象,一次就医费用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季度累计计算;超过1000元的按上述比例进行救助。
4.本意见规定的29种大病、重病以外的其他不适合住院治疗疾病的门诊费用,根据每季度累计费用总额,按比例进行救助。
六、救助资金来源
各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其他资金为辅,多渠道筹集。
1.区级财政按当地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10%的标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根据每个区当年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中央、省财政拨付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4.社会捐助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七、医疗服务
1.救助对象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定点医院优惠政策。
2.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八、救助资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申请、审批程序
1.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张第一榜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张第二榜公示,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