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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在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费用1000元以上,患其他重病、大病的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五、救助标准
  1.在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个人负担费用1000元,1000元以下自理;1001―3000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20%补助;3001―6000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30%补助;6001元以上,按个人负担费用的40%补助,最高限额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
  2.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病人,在城市低保定点医院优惠后,再按比例享受救助。
  3.患本意见规定的29种大病、重病的救助对象,一次就医费用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季度累计计算;超过1000元的按上述比例进行救助。
  4.本意见规定的29种大病、重病以外的其他不适合住院治疗疾病的门诊费用,根据每季度累计费用总额,按比例进行救助。
  六、救助资金来源
  各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其他资金为辅,多渠道筹集。
  1.区级财政按当地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10%的标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根据每个区当年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中央、省财政拨付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4.社会捐助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七、医疗服务
  1.救助对象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定点医院优惠政策。
  2.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八、救助资金管理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申请、审批程序
  1.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张第一榜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张第二榜公示,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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