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郑州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2005年8月26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切实推动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总体目标是:2005年,在市辖区进行试点,时间为1年。随后,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用1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救助对象
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救助范围
1.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患以下大病、重病(29种)予以救助: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手术、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高血压三期、心衰、严重心率失常需手术或安装起搏器、主动脉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肌营养不良症、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症、昏迷、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脊髓灰质炎、脑部良性肿瘤、重症脑损伤、脑炎、细菌性脑膜炎、植物人状态、慢性呼衰、慢性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各类外伤需截肢或脏器摘除或植皮、Ι型糖尿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