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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修订)[失效]

  3.1.3 市报警服务中心应逐步整合全市各类紧急报警服务号码,承担起全市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办。
  3.1.4 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市应急委启动专家顾问组。
  3.1.5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市应急办应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3 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部委办局,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应急办批准。
  3.2.4 一般或较重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请相关市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
  3.2.5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6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7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8 市应急办有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部委办局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市信息办牵头,制定全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由市应急办会同市信息办,建立北京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区县、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 各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事件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应急办或各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部委办局或区县全权负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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