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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失效]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公司被聘为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且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2)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境外取得的学位均须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下同)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四年的人员;
  (4)取得双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六年的人员;
  (5)在国内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的人员;
  (6)其他有特殊才能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在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公司被聘为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且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2)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4)取得双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四年的人员;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六年的人员;
  (6)在国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7)其他有特殊才能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十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引进的留学人员,其出国(境)前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含攻读学位应当计算工龄的时间)、经用人单位确认的在国(境)外工作和继续学习的时间与回国后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工资待遇按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中符合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的有关规定,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
  到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工龄按前述规定计算,其报酬和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可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保管档案和办理人事代理。
  三、建立健全吸引和用好留学人员的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引才机制。针对留学人员既熟悉国际惯例又了解中国国情、既具有爱国热情又掌握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优势,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充分发挥才智的工作岗位和职位,搭建充分展示才华的创新创业舞台,进一步增强吸引留学人员的凝聚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海外人才引进工作机制,采取网上市场、赴海外现场招聘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海外招聘工作,逐步建立有组织、有计划的海外招聘制度,扩大引进海外人才的影响和成果。
  (十四)强化为留学人员服务的管理机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抓好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综合协调、安置服务和宏观管理,切实做好咨询、安置、服务等具体工作。市人事局要建立全市留学人员人才信息库,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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