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对留学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引进和稳定人才的办法、措施,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在企业注册、税收、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设备及经费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支持留学人员在渝创业、工作。
(五)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办法另定),在子女入学入托、申办驾驶证、购房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六)留学人员来渝落户,其随归的配偶及成年子女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安排工作。
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其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入学,免收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升学,可享有加分优惠。已在国(境)外高校(学历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就读的子女,可允许在重庆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七)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已获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要求取得我市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16周岁(在校学生不超过19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八)留学人员中的外籍人员,需在渝工作并长期居住(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可为其签发2—5年内居留证件及相应的多次往返“Z”签证;对不需要常住的,可为其签发2—5年内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九)进一步加强“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扩大规模,提高档次,着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扶持留学人员领办和创办企业。
(十)允许和鼓励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并已取得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境)外学历的留学人员,参加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十一)建立重庆市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留学人员来渝后首次申报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留学人员首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国家已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或专业),根据其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实际能力,按条件可直接认定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