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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
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5]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广大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统称留学人员)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引进留学人员是壮大我市人才队伍、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的有效途径。重庆直辖以来,一大批留学人员回国来渝工作、为渝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更好地吸引留学人员投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留学人员引进工作
  (一)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原则。出国留学是培养和造就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鼓励留学人员来渝工作和为渝服务是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要尊重个人意愿,坚持来去自由,千方百计营造和优化有利于吸引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人才环境,帮助和支持留学人员发展事业、成就理想。
  (二)大力引进留学人员。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引进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重点引进我国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以上资格的人员;学成后到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跨国公司等从业,并拥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其他取得显著成绩,并为我市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三)鼓励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来渝工作或服务。进一步拓展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的方式,通过考试、考核、招聘等形式,选拔优秀留学人员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或兼职。留学人员可以承包、租赁经济实体和科研机构,允许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投资。鼓励留学人员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允许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允许通过项目合作、兼职、有偿咨询、参与技术诊断和设计、考察讲学、学术休假、担任顾问等开展长、短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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