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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污水处理费
  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2005年底前所有市、县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不低于0.8元/吨确定。
  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实行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单位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资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做到足额征收,收入资金必须按时足额进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四、其它措施和要求
  (一)由省物价局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按照有利于强化供水企业成本约束、规范水价审批的原则,制定各环节水价的计价办法,指导各地水价的制定。
  (二)调整水价必须与综合水价改革相结合,不实行综合水价改革的不得调整水价。
  (三)统筹安排价格空间,尽快理顺各类水价的比价关系。在制定综合水价改革方案时,必须优先考虑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并充分考虑向城市自来水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0.8元/吨前,城市自来水价格和向城市自来水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不进行调整。
  (四)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相关政策适用于乡、镇自来水企业。具体由县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五)各地应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水利厅、财政厅、环保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家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价〔2003〕商173号)的要求,尽快落实“对所有新建的房屋建筑都必须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规定和对现有房屋建筑进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改造计划。
  (六)为规范价格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的带有垄断性质的营业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五、加强领导,做好水价改革的组织工作
  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水价改革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协调,积极稳妥地按综合水价改革规划要求分步推进。综合水价改革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并注意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各地要把握综合水价改革实际,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综合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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