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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工程农业用水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对农业用水价格要逐步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对末级渠系进行改造、实行终端水价试点的水管单位以及采用节水农灌设施的,要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
  凡通过水利工程向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水资源费统一在水利工程供水环节征收。
  (三)城市供水价格
  1.城市供水价格的核定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情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要严格审核供水企业的运营成本,强化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约束,积极创造条件,按区域供水行业平均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
  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主要由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不高于6%核定;主要由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资金等方式投资建设),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不高于8%核定;对已完成国有体制股份制改革的改制企业,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不高于10%核定。
  城市供水季节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以促进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对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收费。
  2.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
  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划分为民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其它行业用水价格三个类别。
  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
  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3.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
  城市供水,各设区市所在地要在2007年底前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县(市)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2010年底前全面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对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可以实行趸售水价。趸售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趸售水价标准的制定要有利于促进供水单位进行一户一表的改造。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要严格实行一户一表制度。
  4.推进城市供水价格计价方式改革
  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下同)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设区市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城市供水价格计价方式改革,其他城市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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