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综合水价调控机制
制定包括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包括市、县,下同)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在内的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分阶段分项目调价实施计划。各地要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理顺水价(收费)结构,确定2010年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制定分阶段分项目调价实施计划,形成比价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的综合水价体系。
各设区市应于2005年9月底前将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分阶段分项目调价实施计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审定后下达实施。
各县(市)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分阶段分项目调价实施计划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各县(市)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分阶段分项目调价实施计划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制定完成。省物价局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实施情况。
三、水价改革政策措施
(一)水资源费
综合考虑我省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各类取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全面开征水资源费。逐步提高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适当拉大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比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对城乡各类用水,凡属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水资源费)标准要按照高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来确定。对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自备水的工业企业(包括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执行规定水资源费标准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给予一个过渡期,但要在2008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对非农业用水价格要在2006年底前调整到不低于补偿供水成本80%的水平,在2008年底前调整到补偿供水成本的水平,在2010年底前实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供应农业用水的价格,除省政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水管单位外,要以补偿合理成本为目标,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要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合理核定经营性资产、定岗定员及确定费率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合理计价。水管单位要加强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完善水利供水设施,减少供水漏耗;加快完善供水的计量设施,实行合理计价。对管理水平低下、供水设施漏耗严重的,要从严核定供水成本,促进管理水平和供水效率的提高。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平均水平统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