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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渔业法律法规,加快实施海洋捕捞行业准入制度。禁止未经培训,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海洋捕捞生产。对雇用不符合海洋捕捞行业准入规定的人员上船就业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退和给予处罚。同时要严禁非法造船,控制新增船网工具。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要凭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才能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省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洋与渔业、交通、公安(边防)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依法对渔船修造行业实施管理,对违法生产的修造船厂,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修造船厂。
  (四)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渔业执法
  1.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改革,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沿海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精神,加强渔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妥善解决执法经费问题,加快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执法手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执法监督和渔业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理顺渔船管理机制。从事季节性渔业生产的小型渔业船舶,是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问题,将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作为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对这些渔船的登记、检验,加强监督管理。
  3.严格执行各项渔船管理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渔船的建造和购置行为,严格按照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要严格执行渔船报废制度,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对达到报废年限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渔船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加强渔船报废拆解的监督。
  4.打击各种非法海洋捕捞活动。强化渔业执法,增强海上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海洋捕捞活动,坚决取缔“三无”渔船。
  附件:1.福建省2003—2010年沿海各设区市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数(略)
  2.福建省2003—2010年沿海各设区市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分年压减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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