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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3)严格执行渔船报废制度,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对达到报废年限和检验不合格的捕捞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4)核减的捕捞渔船数以转产转业和报废后不再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并按规定收回、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的渔船为准。其中,减船数以上缴注销后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数为准;压减的功率数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与贴附的功率凭证数与《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上记载的功率数两者之和为准。
  (三)监督检查,定期报告
  1.沿海各设区市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报的实施计划,于翌年第一季度末前,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上缴上年度本市已核减渔船的名册和有效功率凭证等相关资料。
  3.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沿海设区市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通报各地执行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情况,并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措施与办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捕捞渔船控制是国家重要的渔业制度之一,是确保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措施。目前我省由于海洋捕捞渔船基数大,近海捕捞强度不断加大,海洋渔业资源衰退严重。因此,日益增长的捕捞强度已成为我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增加渔民收入的主要障碍。沿海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重要意义,从维护渔民群众长远利益和渔区社会安定出发,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实施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工作。一要大力宣传实施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使广大渔民群众认识实施捕捞控制制度是事关自身利益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争取广大渔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二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中。三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规定审批指标和发放捕捞许可证,或因组织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未完成核减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配套政策,加快转产转业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是压减海洋捕捞渔船的主要途径。沿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各项政策,加快海洋捕捞结构调整,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要加大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扶持力度,鼓励、引导从事捕捞业的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减船转业,从事水产养殖、休闲渔业或者其他生产,帮助渔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渔民就业能力。
  (三)建立准入机制,控制新增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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