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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1.2003—2006年计划减船1234艘、减少功率65232千瓦,分别完成总目标任务的3991%和40%,其中:
  (1)2003年减船290艘、减少功率14750千瓦;
  (2)2004年减船290艘、减少功率15260千瓦;
  (3)2005年计划减船325艘、减少功率17095千瓦;
  (4)2006年计划减船329艘、减少功率18127千瓦。
  2.2007—2010年计划减船1858艘、减少功率97857千瓦,分别完成总目标任务的6009%和60%,平均每年减船465艘、减少功率24464千瓦。
  二、原则与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沿海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渔船控制指标任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边防)、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控制海洋捕捞渔船的相关工作。
  (二)分步实施,严格控制
  1.沿海各设区市要把控制任务分解落实至各县(市、区),并将分解情况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各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控制、管理海洋捕捞渔船。
  (1)禁止擅自建造、更新改造和购置进口拟在我省管辖海域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不含转产转业渔船),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捕捞渔船的船数和功率;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
  不再审批建造或更新改造主机功率不足147千瓦的拖网渔船;不再审批建造或更新改造主机功率不足441千瓦的张网渔船。
  (2)重点压减持《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的渔船,小型渔业船舶,以及从事拖网、帆张网、定置张网作业的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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