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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
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137号)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三日

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 2005年7月18日)


  为贯彻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强度的管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农渔函〔2003〕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一)总体目标任务
  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指标(除专业远洋渔船外,下同),必须在2002年底清理整顿后普查在册的海洋捕捞渔船22924艘、总功率1560285千瓦的基础上,至2010年底控制在19832艘、1397196千瓦以内。即至2010年底全省必须减少海洋捕捞渔船3092艘(减少1348%)、163089千瓦(减少1045%)。
  根据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任务,沿海各设区市至2010年的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以本市2002年渔船清理整顿后普查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为基数,按比例进行核减,具体分解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
  沿海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状况,在完成省下达压减任务的基础上,加大减船力度,促进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目标的早日实现。
  (二)分阶段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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