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县级食品
药品检验所检验业务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5]152号)
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业务用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用房建设用地由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建设用地面积5亩以上。各县(市)、上街区要尽快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为省发展改革委今年立项审批做好准备。
2.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为每县(市)、上街区安排资金补助30万元,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建设资金10万元。
3.检验设备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