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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7日)停止执行(原因:第一条、第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行政许可法抵触。)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告
(郑政通[2005]14号)


  为进一步优化郑东新区建设环境,营造文明、干净、整洁、有序的新城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郑州市市政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郑东新区开展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擅自占压道路红线、广场、公共绿地;严禁私搭乱建各种建(构)筑物,已建成的各种违章建(构)筑物必须在2005年9月2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临时搭建工棚,必须经郑东新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局依法批准。
  二、严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5日内到郑东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备案,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途中不得带浆上路,不得遗撒,并按指定地点倾倒。
  三、严禁违反郑东新区广告规划,乱设广告塔牌、乱放广告灯箱、乱贴广告标语、乱挂广告条幅、乱插广告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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