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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2)对考核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
  (3)审查创模工作的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原始记录。
  (4)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1‰,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窗口单位、机关院校、居民小区等类型,由考核组任意抽取。
  (5)考核组提出并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5.通告公示。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省环保局将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并进一步核查。
  6.审议命名。省环保局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城市,省环保局印发《关于授予**城市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正式命名该城市为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7.授牌表彰。为推进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省环保局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8.定期复查。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为了促进城市政府扩大、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对获命名城市出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警告制度。省环保局每3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则予以摘牌。
  9.持续改进。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已经建成的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仍需要继续巩固和提高已经取得的工作绩效。省环保局鼓励已经取得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政府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本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
  四、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省前列;通过省级卫生城市考核验收;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3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二)考核指标。
  1.社会经济:市区人均GDP大于1万元;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人口出生率小于省计划指标;城市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小于全省城市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对全部采用自动连续大气监测的城市)或SO、NO、PM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城市市区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0%,城市地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为80%,且市内无劣V类水体(考核指标包括黑臭、总磷、总氮、活性磷酸盐);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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