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模指标设置原则。
1.体现先进性。符合“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进清洁生产、推行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2.体现科学性。严格引用国家法规、标准、政策及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公报、技术规范。
3.体现亲民性。指标更贴近老百姓,突出解决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体现示范性。起到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作用。
5.体现操作性。便于实际操作,数据可获得。
6.体现独特性。与各种创建活动既有机结合,又自成体系,有独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方法和步骤
(一)创建范围及条件。
创建范围:省内设区城市、县级市及有条件的县。
申请创建条件: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自查,基本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县级市、及有条件的县可以提出申请。
(二)创建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2.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
3.“十五”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
4.申报城市(县、区)的创建申请。
(三)创建程序。
1.正式申报。全省设区城市、县级市及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环保局申报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
2.制订规划。申请创模城市必须制订创模工作规划。经城市政府正式批复后,报省环保局备案并依据规划实施创模工作。
3.现场调研。省环保局根据创模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创模城市的调研,指导城市创模工作。
4.考核验收。设区城市申报验收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验收。县级市、县申报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由申报县级市、县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初审后,由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内容包括:
(1)听取城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包括图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