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获准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承担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程序。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三、以国家重点生态工程为依托,切实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资源开发的进程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做好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在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的蓝图下,以“长治”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土地整理等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坚持把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捆绑使用,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各投其资、各记其功、分工协作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植物、农耕措施并举,形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体格局,尤其要建设好以成(都)—南(充)—广(安)—达(州)、成(都)—绵(阳)—广(元)以及成(都)渝(重庆)等高速公路为核心辐射区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大示范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示范区或示范园。在抓好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切实加快全省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进程。把水土保持与区域经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从单纯防护性治理转向开发性治理,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加快山区治穷致富步伐。通过水土保持措施,充分发挥山区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土保持产业,为服务“三农”,促进山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努力拓展水土保持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水土保持投入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土保持的产业政策,加快引进民间资金治理水土流失的进程,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要结合“四荒”治理开发工作继续实行谁治理、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稳定和完善治理荒山、荒坡的承包责任制。要破除各种束缚民间投资的思想观念和政策限制,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大户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地方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重点治理。林业、农业、扶贫、老区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面安排用于水土保持项目的资金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统一投向,配套使用。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库、电站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和引进外资开展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