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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熟悉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稽查专业知识;
  (二)全面、准确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四)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九条 稽查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秘密,不得参与有利害关系事项的稽查。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回避等各项规定。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稽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可能或已造成重大国资损失情况的稽查;
  (二)负责对审计、评估、产权交易中反映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延伸稽查;
  (三)负责对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的专项检查以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在执行稽查任务中,稽查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稽查工作: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二)要求被稽查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进入被稽查单位调查、检查、稽核有关情况,并进行取证;
  (四)向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了解与稽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五)向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市国资委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被稽查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及监察、审计、法务、财务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稽查工作。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妨碍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日常稽查工作,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开展。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案的稽查,由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交稽查中心执行。
  第十四条 稽查中心应当根据稽查任务的特点,分别制订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开展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 稽查工作可以采用的方法有:独立稽查、联合稽查、委托稽查,以及其他适合于稽查事项的稽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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