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查,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本市国有资产的单位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活动。
第三条 稽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
(二)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稽查机构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稽查机构不参与、不干涉被稽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被稽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积极配合、协助稽查机构开展稽查活动。
第五条 稽查机构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稽查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中心(下称稽查中心)是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稽查工作的专职机构,承担组织、协调、实施本市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职能。
第七条 稽查中心履行职能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付,不得另向被稽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稽查人员素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