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电力用户自愿向所在市(州)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经(贸)部门商当地供电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关要求对电力用户进行初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可参加直购电的电力用户。
省经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制订《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召开供需见面会,公布相关信息,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双方签订《电量直接购售合同》,省电力公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三方签订《委托输电服务合同》;省经委会同有关单位按本《指导意见》和《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确认直购电量及过网费等,其中过网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批并抄省经委;在国家正式批复我省进行直购电试点之前,过网费暂按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标准掌握。
省电力公司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和相关合同具体组织实施。
五、供电方式
(一)在电网输电能力和安全约束允许情况下,省电力公司应为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提供输电服务。
(二)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原则上必须通过现有公共电网线路输送。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省电力公司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建设和运营。
(三)电力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省经委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购电力。
(四)直购电力电量应纳入电力调度计划,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五)参加直购电的各方必须服从电力调度,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电力直购和委托输电服务相关信息、数据、报表,遵守电力调度规章制度,维护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六)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协调试点企业的检修计划,发布预计的输电约束信息,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时披露电力调度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六、监管
在直购电试点工作中,成都电监办负责监管《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重点监管并督促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年度实施方案》,确保我省直购电试点规范有效实施。各市(州)经(贸)部门负责对本地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及供电企业进行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施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经委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