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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和《四川省2005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4.确保电网安全。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要按电力统一调度的要求,在电网紧急情况下,参与调峰和错峰、避峰用电,维护正常电力调度秩序,确保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扶持优势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鼓励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用电企业,将每年的新增用电量纳入直购电量进行集中使用,对重点优势企业实施直购电试点。
  6.合理配置资源。直购电试点工作要按照“水火平衡、丰枯平衡”、“水电不弃水、火电多发电并兼顾丰期多储煤”的要求,在电力供应相对富余的时期实施,重点消纳丰水期富余电量,在枯水期按各地制订的合理用电方案实行停、限电。
  二、直购电试点的适用条件
  (一)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用电负荷相对稳定。
  3.四川有优势、有市场、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不含化肥企业):生产电解类产品(含电极铝箔)、工业(单晶、多晶)硅、电石、炭素、氯碱、铁合金、电炉钢、黄磷、氯酸盐等产品的企业及其他重点优势企业;年用电量在3亿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
  4.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
  5.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必须按调度要求参与系统的错峰、避峰,电力供应紧张时实行停、限电。
  (二)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结合四川电网的实际情况,凡并主网运行的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可参加直购电试点。
  3.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原调度、结算等关系保持不变。
  4.维护电力调度秩序,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系统调峰,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组织实施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全省直购电试点工作。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电力用户的准入进行审核;省物价局、省经委、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共同测算过网费,省物价局负责审批过网费标准并监督实施;成都电监办负责监管四川电网安全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实施;省电力公司负责直购电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负责直购电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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