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2日)废止云南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2005年公告第1号)
为搞好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云南省内煤矿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成立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处,负责颁证和监管日常工作。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文件、资料审查实行专家审查制,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会审制。
第二条 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三级管理。三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变更、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矿井(跨县开采的煤矿以矿井主井、露天坑的位置为准)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文件、图纸、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预审和监督管理。
2.负责协助或接受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委托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
3.负责辖区内各类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煤炭生产许可申办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4.负责执行或接受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委托实施对辖区内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煤炭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的各类煤矿的行政处罚。
5.建立合理规范的预审责任制,规范预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