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于因业主所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矿区内资源存在争议的,或资料不全的,或存在其他不予受理的因素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书面通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 新建煤矿必须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所在地煤炭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布局的要求。全省范围内新建煤矿项目能力标准如下:
(一)曲靖市、昭通市等煤炭资源丰富的富煤地区一般不得小于15万吨/年;
(二)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涉及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煤的地区煤矿建设规模可适当放宽;
(三)除(一)、(二)之外的其他一般地区不得小于9万吨/年。
第八条 申请开办煤矿的业主应提供如下资料和文件:
(一)新建煤矿应明确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拐点坐标、所在位置示意图;计划开采的范围不得与其他煤矿有矿界纠纷)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二)县(市、区)、州(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计划开采范围内有无其他矿权设置的证明;
(三)申请开办煤矿,必须提供该煤矿计划开采范围的煤炭地质报告。
第一,煤矿计划开采范围是原国家出资已勘探矿区的,提供矿区地质报告文本及地质地形图、主要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第二,煤矿计划开采范围是未勘探过的矿区的,业主必须首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煤矿计划开采范围的煤炭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后,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队伍进行勘探工作,勘查工作完成后,提交完整的地质报告,经省储量评审中心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四)新建煤矿业主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等);
(五)提供与新建煤矿所需投资相适应的资金证明(企业自有资金不得少于煤矿建设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5%);
(六)新建煤矿的建设规模、开采方案(煤矿建设规模必须与计划开采范围的资源情况相配);
(七)新建煤矿的设备情况、技术人员构成情况(煤矿至少应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各一名技术人员);
(八)开办煤矿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第九条 申请开办煤矿的业主必须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开办煤矿申请受理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