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建设的管理,规范煤矿开发建设行为,根据《
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煤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和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拟开办煤矿准入请示;
(二)检查拟开办煤矿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拟定并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请示文件;
(四)将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发至拟开办煤矿业主;
(五)对于因业主所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矿区内资源存在争议的,或资料不全的,或存在其他不予受理的因素的,应在接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7日内书面通知业主。
第五条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开办煤矿准入请示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拟开办煤矿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拟定并向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上报请示文件;
(四)将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发到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五)对于因业主所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矿区内资源存在争议的,或资料不全的,或存在其他不予受理的因素的,应在接到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书面通知后7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六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开办煤矿准入请示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拟开办煤矿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完整性;
(三)对开办煤矿准入项目进行批复,并发文到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四)对开办煤矿准入项目进行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