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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4、立论充足,研究目标、内容具体明确,课题选题界定清晰,研究方法、步骤科学、切实可行,论证充分。
  5、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并且具有一定的完成研究课题的客观条件。
  6、优秀的中青年教育科研工作者和教师结合本地实际与发展需要申报的对全省能产生一定影响的研究课题。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教育科研课题由省规划办与课题负责人及其主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主;列为省级规划课题和立项课题的由课题负责人与所在单位和提供经费资助的单位或委托有关教育科研部门共同管理,省规划办给予指导。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课题每年由省规划办在六月和十二月进行中期检查。每年十二月底前,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本年度科研工作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附所在单位意见和该年度阶段性成果,报省规划办。
  所有列入规划、立项的课题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并将中期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省规划办备案。省规划办对此二类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九条 省规划办每年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提交本年度教育科研规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课题管理单位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出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规划办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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